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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环境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

惠州市环境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我市环境清洁服务市场的管理,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住宅小区、写字楼、工厂、商业大厦、医院、酒店、市政道路等设备设施的清洗保洁,以及环境治理、石材养护、高空作业、“除四害”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。

第三条  惠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负责全市相关企业的资质认证、证书颁发和年审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  凡在本市从事清洁服务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,必须向协会申领《惠州市环境清洁服务资质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资质证书》)。《资质证书》由协会统一制作、发放和管理。

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等级标准

第五条  申请《资质证书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清洁服务法人企业;

2、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和设备;

3、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;

4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

5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、员工守则、作业规范(工艺)及安全措施;

6、遵守劳动、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。

第六条  根据清洁行业的特点,《资质证书》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种资质等级。

第七条 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:

一、甲级企业的标准(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下同):

1、企业从事清洁服务经营活动有5年时间以上;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。

2、固定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。根据经营项目,配备大型清洁、清洗设备30台以上,以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;年清洗、保洁、养护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。

3、企业业务主管具有5年以上从事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,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、持专业上岗证。

4、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6人,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,具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环境、化工、机械或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人员。

5、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/OHSA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(其中之一)

6、企业办公场地达到150平方米以上。

7、企业每年的总产值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(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纳税发票为准)。

8、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(含商业保险)100%。

9、项目经理持证人员3个以上(含国家认可和协会颁发)。

二、乙级企业的标准(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下同):

1、企业从事清洁服务经营活动有3年时间以上;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。

2、固定资产总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。根据经营项目配备大型清洁、清洗设备20台以上,以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;每年清洗、保洁、养护面积在60万平方米以上。

3、企业业务主管具有3年以上从事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,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、持专业上岗证。

4、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人,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。

5、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
6、企业办公场地达到100平方米以上。

7、企业每年的总产值不低于500万元(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纳税发票为准)。

8、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(含商业保险)100%。

9、项目经理持证人员2个以上(含国家认可和协会颁发)。

三、丙级企业的标准(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下同):

1、企业从事清洁服务经营活动有2年时间以上;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人民币。

2、固定资产总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。根据经营项目配备大型清洁、清洗设备10台以上,以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;每年清洗、保洁、养护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。

3、企业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从事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,财务负责人持有专业上岗证。

4、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。

5、各项规章制度健全。

6、企业办公场地达到60平方米以上。

7、企业每年的总产值不低于100万元(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纳税发票为准)。

8、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(含商业保险)100%。

9、项目经理持证人员1个以上(含国家认可和协会颁发)。

 

四.丙级临时资质

新成立的从事清洁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,申请加入协会后,可申请颁发丙级临时资质。在条件成熟后,再颁发相应的资质。

五、对于行业内业绩突出、发展迅速的企业,可以由理事会表决,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后,破格给予评审机会,按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等级。

第三章 《资质证书》的申领和核发

第八条 资质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:

1、申请企业到协会领取《惠州市环境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》;

2、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;

3、在规定时间内到协会领取《资质证书》。

第九条 申请《资质证书》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:

1、《惠州市环境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》;

2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、年度审计报告,以及其它可以证明公司资质、实力的资料;

3、企业简介、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;

4、企业固定资产总值的证明材料,以及符合清洁设备、工具等作业设备清单及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;

5、企业业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;

6、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;

7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;

8、从事外墙清洗服务的企业,须具备丙级(含)以上资质企业条件,有相应的高空作业设备、完善的高空作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,并提供国家认可的高空作业资格证(高空作业资质分A、B两级,A级持国家认可的高空作业资质证人员达10人以上,B级持证人员达5人以上);

9、上一年度的年产值证明材料(合同、发票、审计报告等);

10、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。

第十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,组织技术考评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查,经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《资质证书》,并定期予以公布。

协会接受资质认证申请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、发证程序,对不予发证的应给予答复说明。

第四章 《资质证书》的认证和年审

第十一条《资质证书》认证和年审的收费标准:甲、乙、丙级资质初次认证各30002000,1000元;丙级临时资质免费;高空作业资质初次认证2000元,不予年审的,将在新闻媒体、网站公示。

1.甲乙级企业资质认证、高空作业A级企业资质认证须5人以上

考察审核;

2.丙级企业资质认证、高空作业B级企业资质认证须3人以上专

家考察审核。

3、丙级临时资质在企业提交相关工商、税务登记后予以颁发。

4、考察组成员按200//次(含交通、食宿、误工等费用)由

协会支付报酬,企业无须额外支付费用。

第十二条《资质证书》实行年审制度,每年年审1次。持证企业必须在《资质证书》年审有效期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,超过年审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;

第五章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和评定

第十三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,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。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,不能跨级申请。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申请。

第十四条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与评定,参照第三章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办理。

第六章 资格等级证书的年审

第十五条 《资格等级证书》实行年审制度,每两年审验一次,持证企业应在《资格等级证书》有效期期满前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。

第十六条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:

1《资格等级证书》正、副本;

2填报《资格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》(可在协会网站下载);

3、提供申请该等级标准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。

第七章 资格等级的监督和管理

第十七条 持有《资格等级证书》的企业,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提出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:

1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。

2分立、合并、歇业、破产、解散、撤销、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,应报协会备案,交回《资格等级证书》,申请注销。

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,情节严重的,予以撤销资格等级:

 1、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;

 2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;

3、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;

4、违反国家及惠州市环境有关规定,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;

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;

6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保规定,引起重大劳资纠纷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7、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,逾期半年以上的。

企业被降低或撤销资格等级,2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。

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借用、转让《资格等级证书》。遗失者必须在遗失之日起15天内,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,方可申请办理补领。

第二十条 对申请或年审《资格等级证书》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协会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和年审,对因弄虚作假取得《资格等级证书》的,由协会注销《资格等级证书》。

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,其《资格等级证书》自该会员退会或除名之日起作废。

第六章 附 则

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评定及年审、晋级公告费用,由申请单位承担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报告,均须由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对上下限的规定均包含该数字或等级本身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环境清洁卫生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六月份开始施行(试行两年)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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